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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健身气功管理办法》,有何不同?

健身气功是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优秀传统学问的组成部分,是推动全民健身和国际交流的重要载体。为更加符合新时代体育工作实际,符合健身气功工作实际,符合人民群众对健身气功的新要求,日前,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让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问:《办法》修订的整体思路?

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深入贯彻落实习大大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和关于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确保健身气功发展正确的政治方向;科学总结健身气功工作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保持原有总体框架不变,对《办法》进行优化调整,完善健身气功许可制度,细化法律责任条款,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规范,提升项目管理水平,使其更加符合新时代体育工作实际、符合健身气功工作实际、符合人民群众对健身气功的新要求;坚持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并重,推动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积极履职,落实属地责任、保障措施,促进健身气功项目的普及与提高,支撑健身气功社会化发展,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健身气功赛事活动,从而加快转变职能、提高效能、实现创新发展。

问:《办法》对健身气功的特性进行了怎样的定义?

答:《办法》明确指出健身气功是“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优秀传统学问的组成部分”,凸显了健身气功深厚的学问底蕴和民族特性,意味着要充分发挥其在促进身心健康、传承民族学问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问:《办法》围绕哪些方面提出了要求?

答:《办法》围绕强化政治引领、规范行政审批、规范活动组织管理、优化保障条件、凸显项目特性等方面,在科学总结健身气功工作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基础上进行了优化调整。

问:《办法》做出了哪些修订?

答:新修订的《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健身气功功法、健身气功组织、监督管理、保障条件、法律责任和附则。

在总体框架上,删除原第五章“社会体育引导员”,主要考虑是2007年以来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的《健身气功项目实施<社会体育引导员技术等级制度>暂行办法》(体群字〔2007〕18号)以及健身气功中心印发的一系列项目制度标准规范文件已有更详实的内容规定;

新增“健身气功组织”章节,突出坚持党的领导要求,明确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健身气功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明确健身气功组织的范围、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的职能定位以及地方健身气功协会与体育行政部门的关系;

新增“监督管理”章节,将原第三章“健身气功活动”的主要条款和原第四章“健身气功站点”的全部条款合并至本章,明确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健身气功站点两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权限、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等,以及开展涉外健身气功、涉港澳台健身气功活动的要求;

增加“保障条件”章节,明确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撑、促进健身气功活动开展,鼓励和支撑健身气功组织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健身气功活动提供引导和帮助,明确在健身气功活动场地设施、站点设立、规范培训、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支撑鼓励,明确为健身气功的发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提供必要支撑。

此外,新修订的《办法》也对总则和法律责任等章节作出修改,如总则增加了健身气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相关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工作的主体责任;法律责任章节部分,细化完善了对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处罚措施等。

问:《办法》修订的意义在哪里?

答:《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现行管理办法的一次全面升级,旨在通过政治引领、规范管理、优化条件和凸显特性等多方面努力,促进健身气功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健身需求,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学问。

责任编辑:河北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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